劳务派
遣工应与正式工一样享受高温津贴
时间:2016-10-13
责任编辑:上海骁扬
2013年10月,职工吴
某作为劳务派遣工入职某学校后勤集团,工作岗位为校园保洁。2014年8月3日,吴某听
说后勤集团发放了4个月的高温津贴800元,但却没有自己的。吴某去
后勤集团人事部了解情况,人事部答复说,吴某是劳务派遣工,学校发放的高温津贴,仅限于
后勤集团正式员工,吴某的
高温津贴要找劳务派遣公司去要。吴某找
到劳务派遣公司,公司答复说,要想享受高温津贴,需要后
勤集团同意增加费用后才能发放。吴某找
到江苏镇江市总工会,请求帮助协调解决。那么,劳务派
遣工能享受高温津贴吗?
法律贴士
中高温
津贴是针对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而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
《防暑降
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
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
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
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
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
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单
位发放高温津贴不是与高温下的劳动强度挂钩,而是按照“身份”“编制”发放,一些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所谓“编外人员”,在高温
津贴发放中遭遇差别对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
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因此,用人单
位发放高温津贴,应坚持同工同酬原则,劳务派
遣工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条件,都应该
享有享受高温津贴的权利。
特别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
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相
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提供与
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工单
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
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
视被派遣劳动者。
从上述
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劳务派
遣工的高温津贴,由实际
用工单位支付比较合理。当然,如果派
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关于高温津贴的支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接到吴某求助后,市总工
会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了学校后勤集团的有关负责人。经过协调,后勤集
团同意向劳务派遣公司增加支付高温津贴的相关费用,并承诺
今后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所有
劳务派遣工一视同仁。